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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5-11-16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是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在项目结束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与实施项目有关的部门负责。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四条  验收方式分为评审验收和结项验收两种。

评审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采取召开评审会议、实地考察等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对完成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价后形成验收意见。

结项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直接形成验收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评审验收形式进行;其他项目一般采取结项验收方式进行。

第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以经政府采购后签订的《工伤预防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类项目、消费类通用服务项目的,主要验收合同约定的数量、技术规格、质量、性能、功能、供货或完成日期等指标。

(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专业服务类项目的,主要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成果的专业性、实用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结束后15日内,由项目承接单位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工伤预防项目合同书》、采购标书;

(三)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有关书面或者音像资料、货物交接凭证、第三方机构的证明等;

(四)《工伤预防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见附件);

(五)其他与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验收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组成项目验收组。验收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八条  验收组成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接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验收组成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九条  验收工作原则上自接到项目承接方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验收的,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项目承接单位能够按照《工伤预防项目合同书》的有关约定按期提供合格的货物或服务的,应验收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项目承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履约;

2.项目承接单位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3.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等专业服务类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适用性、合理性、专业性等情况出现重大偏差;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如仍有实施必要的,可以要求项目承接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对于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产生争议的,依据《工伤预防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根据验收组成员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生成。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在《工伤预防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对验收不合格,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原因。

验收报告单由合同甲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工伤预防项目,合同甲方应按《工伤预防项目合同书》约定如期拨付工伤预防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验收所需的会议、聘请专家等相关费用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101日起正式实施。2020930日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5〕75号 附件

                                                                                                     2015921